陳情案件範例
時間 |
受理方式 |
人民陳情案件 |
處理情形 |
2016/8/31 |
書信 |
陳情退還所有坐落於oo市oo段oo地號土地地價稅乙案。 |
1.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徵收一次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2.案查台端於oo年9月26日因分割繼承登記取得旨揭地號持分土地,由於oo年當年已逾上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納稅義務基準日,故自次年起始以台端為納稅義務人,另查調本局稅籍年檔資料,旨揭地號自該年起即屬免徵地價稅土地,故無退還溢繳稅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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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
書信 |
陳情所有土地抵繳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乙案。 |
1.依現行租稅法令並無以實物抵繳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
2.對於oo鎮oo段oo地號土地之地價稅疑義部分,經查該筆土地應納之地價稅以土地使用人為代繳義務人負責代繳部分,如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土地使用人)有變更時,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前經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oo年oo月oo日雲稅虎字第oooooooooo號函及oo年oo月oo日雲稅虎字第oooooooooo號函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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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5 |
書信 |
陳情人對於所有高鐵雲林車站特定區等土地補徵地價稅乙案。 |
1.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致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竣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2.陳情人土地前經雲林縣政府通報區段徵收於98年5月8日業已完成,依上述規定,自99年起課徵地價稅及減半徵收2年,並補徵99至101年地價稅在案。
3.經洽據雲林縣政府函復情形,原核定補徵之地價稅不無不合,仍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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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8 |
書信 |
陳情人所有房屋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乙案。 |
經查該址1樓空置未供使用,依財政部oo年oo月oo日台財稅第ooooooo號函規定,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請礙難照准。 |
2013/4/9 |
書信 |
免課地價稅乙案。 |
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另依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陳情人所有土地,經編定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前經雲林縣政府於oo年o月oo日以府地用字第oooooooooo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計畫作「環保事業衛生掩埋場使用」,核與上開課徵田賦規定不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無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