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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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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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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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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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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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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種類稅率納稅義務人 買賣:稅率6%;納稅義務人(買受人) 典權:稅率4%;納稅義務人(典權人) 交換:稅率2%;納稅義務人(交換人) 贈與:稅率6%;納稅義務人(受贈人) 分割:稅率2%;納稅義務人(分割人) 占有:稅率6%;納稅義務人(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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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契稅應檢附何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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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含貼印花部分)各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1.其他有關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a.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b.房屋證明文件,如繳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或使用執照。(審查正本留存影本) (3)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4)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5)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7)國民住宅案件,檢附國民住宅處函及承購人名冊(含配置清冊),如屬新建房屋請加附現值核定通知書。 2.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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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何選擇適用之契價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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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2.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有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的時候,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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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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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期限: 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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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期限申報契稅或匿報有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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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 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稅單核發後未依規定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 2.納稅義務人匿報應納契稅,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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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應向何處辦理契稅申報?受理單位須於幾日內審查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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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報機關 (1)直轄市及省轄市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縣轄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 2.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 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有欠完備或認為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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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購房屋,於移轉登記前拆除、倒塌,可否免繳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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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拆除向地政機關申請滅失登記後,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 籍,該房屋之減失如非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申報期間者,仍應報繳契稅。 2.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免報繳契稅。 3.已依規定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該房屋於契稅限繳日期內倒塌,致辦理納稅及產權登記有困難,免繳納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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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可免徵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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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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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分屋,應否課徵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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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主分配取得房屋,原分配房屋部分屬以交換取得,應申報交換契稅。如有以價金補貼建商,應申報買賣契稅。 2.地主所取得房屋以其子女、親戚或他人名義為起造人者,如查明屬受贈取得者,該起造人應申報贈與契稅,訂有買賣契約者,應申報買賣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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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房屋移轉或贈與房屋給子女,應否課徵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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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間贈與房屋,應課徵贈與契稅。 2.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夫妻間因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而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3.贈與房屋給子女,應課徵贈與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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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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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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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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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 (1)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 (2)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單獨移轉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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